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1)为依法获取本项目磋商文件及响应,潜在供应商应当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浙江政府采购网( class="bookmark-item uuid-1589194982864 code-31006 addWord multi-text-input-box-cls">宁波市江北区政务服务中心开标厅一(宁波市江北区育才路138号北投大厦南楼7楼),逾期送达或未按照规定密封、标注并盖章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接收。
(6)本项目采购过程中的磋商文件更正等通知事项将以网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潜在供应商有义务在响应截止时间前每日不定时浏览本项目公告发布网站以便获取相关通知信息。
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信息在宁波政府采购网、浙江政府采购网和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布,视同送达所有潜在供应商。
(7)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对符合财政扶持政策的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价格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