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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名称: |
淮安市公安局法制综合应用平台项目澄清公告 |
| 所属地区: |
江苏 |
发布时间: |
2026-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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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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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SZC-320800-JZCG-G2026-0010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淮安市公安局法制综合应用平台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6-02-26 二、更正信息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25.8内容修改为:“25.8 异常低价投标审查 25.8.1 评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25.8.2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更正日期:2026-02-28 三、其他补充事宜无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单位名称:淮安市公安局单位地址:淮安市深圳路22号联系人:李登嘉联系电话:13905239203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单位名称: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单位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深圳路16号联系人:席雨渲联系电话:0517-80996050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席雨渲电话:0517-80996050五、附件(适用于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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