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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名称: |
栖霞区2026年度河道水质监测项目采购公告 |
| 所属地区: |
江苏 |
发布时间: |
2026-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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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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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栖霞区2026年度河道水质监测项目 JSZC-320113-JCEC-C2026-0013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江苏政府采购网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03-09 09:30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JSZC-320113-JCEC-C2026-0013 项目名称:栖霞区2026年度河道水质监测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00.000000万元(采购包1:70.000000万元;采购包2:30.00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标段一:投标优惠率(单价下浮比例)≥25%。 标段二:投标优惠率(单价下浮比例)≥25%。 采购需求:标段一:1、栖霞区建成区河道水质监测;2水质应急监测。标段二:1、栖霞区全域河道季度水质监测。具体技术参数详见磋商文件。标段划分:本次采购分为2个标段本项目评标顺序依次为标段一、标段二,各供应商可以参与一个或多个标段的投标,但最多只能中标一个标段,已经中标的供应商可以参加后续标段的评审,但不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行业划分:其他未列明行业。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内容完全履行完毕。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4年度或2025年度的财务报表,或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根据履行采购项目合同需要,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缴纳税收的凭证;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依法享受免缴、缓缴的,提供证明材料;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 (以上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网站在线,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采购包1、采购包21.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采购包1、采购包21.供应商监测能力表中项目涵盖:监测指标要求符合:1、GB3838-2002《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表一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按照国家标准已进行变更和扩项:HJ637-2018《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970-2018《水质石油类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2、监测指标要求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源监测基本项目。2.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 09:30 (北京时间)地点:江苏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以下简称“苏采云”)(网址: 09:30 (北京时间)地点: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18号“苏采云”网上开标室 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7.1本项目在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江苏政府采购网、网站发布公告。7.2供应商通过“苏采云”(网址: “苏采云”南京地区客服热线025-83633744、025-83633743。7.3 勘察现场或答疑:无7.4 政府采购信用承诺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2021〕5号规定,参加南京地区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信用承诺。供应商应尽早做好承诺工作,点击“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 (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供应商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 (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7.5 有关本次采购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请及时关注“江苏政府采购网”( 唐大维联系电话:025-83314167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左卢成 唐大维电话:025-83314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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