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县中医医院血液透析机采购询比公告1.询比条件
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受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中医医院(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澜沧县中医医院血液透析机采购采用询比方式采购,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欢迎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潜在供应商参加本项目询比,并按本项目要求递交密封询比响应文件。
2.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澜沧县中医医院血液透析机采购
2.2项目编号:Q53JX1026001076
2.3预算金额:520000.00元
2.4最高限价:520000.00元
2.5采购内容:对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中医医院血液透析机进行采购,数量:4台,最高限价:520000.00元。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参与询比,具体需求及要求详见询比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
2.6交货期: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完成交货及安装调试。
2.7交货地点: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中医医院。
2.8质量要求:满足国家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及采购人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2.9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3.2供应商须提供2022年-2024年任意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须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提供近三个月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成立时间不足1年的,提供自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或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3供应商如果是代理商或经销商,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证,所投产品制造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备案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做此要求)、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供应商如果是制造商,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备案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做此要求)、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备案证的生产或经营范围须覆盖所投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提供,其他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不作强行要求)。
3.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
3.5供应商须提供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3.6供应商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cn/shixin)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网站( 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西路328号
联系人:江锋、郭艳芳、孙玉龙、冯强
联系电话:0879-2869698、13648823273
电子邮箱:ynzbpe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