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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锦晟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市海曙区教育局四中心及教育学院装修工程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公告名称:
浙江锦晟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市海曙区教育局四中心及教育学院装修工程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所属地区:
浙江
发布时间:
2026-02-13
详细内容:

项目概况

宁波市海曙区教育局四中心及教育学院装修工程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 class="bookmark-item uuid-1595988328924 code-25011 addWord date-time-selection-cls">2026年02月28日 14:00(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6NBHSWCS017

项目名称:宁波市海曙区教育局四中心及教育学院装修工程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2837845

最高限价(元):2837845

采购需求:

数量:1

预算金额(元):2837845

单位:项限

简要规格描述:宁波市海曙区教育局四中心及教育学院装修工程,具体详见第二章采购需求。供应商可点击本公告下方“浏览采购文件”查看采购需求。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历天内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验收。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 class="t-indent-2">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所属行业为“建筑业”,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投标人应为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其中,小微企业包括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的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标项1】
3.1投标人须具备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对应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核查证明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下载,核查证明的发布日期须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拟派项目负责人
(1)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
(2)如在开标截止日存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3)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信用中国网站

三、获取(下载)采购文件

时间:2026年02月13日2026年02月27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上传)

截止时间:2026年02月28日 14:00(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本项目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 2026年02月28日 14:00(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本项目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实行在线电子开评标,供应商在线参加开标。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
4.1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详见招标文件的第二部分总则。
4.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3电子招投标的说明:①电子招投标:本项目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 ⑥对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对该文件提出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处理;⑦不提供招标文件纸质版;⑧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还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提交或者以邮政快递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1份。备份投标文件的制作、存储、密封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第13点—“备份投标文件”;⑨投标文件的解密:投标人按照平台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法按时解密,投标供应商递交了备份投标文件的,以备份投标文件为依据,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撤回。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未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⑩具体操作指南:详见政采云平台“服务中心-帮助文档-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
4.4招标文件公告期限与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一致。
4.5本公告发布媒体:浙江政府采购网(.)、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收件人:王工
联系方式:0574-27617883。
4.7.2采用现场递交方式递交电子备份响应文件,在递交当天供应商相关人员可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处。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宁波市海曙区教育局

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大梁街47号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钟老师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4- 87241725

质疑联系人:郑老师

质疑联系方式:0574- 8724172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浙江锦晟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市江北区金隅大成时代5号楼4楼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王亦武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4-27617883

质疑联系人:龚锦钏

质疑联系方式:0574-27617883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称:宁波市海曙区采购管理办公室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大梁街48号天之海大厦2楼

传真:/

联系人:王老师

监督投诉电话:0574-87297540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 class="mt-32">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400-888-4636;天谷CA 400-087-8198。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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