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具有所投项目相关经营范围的三证合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5.提供反商业贿赂承诺书原件;
6.提供本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书原件(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投标无效。);
7.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受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不能参加投标),供应商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裁判文书网、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查询纪录(提供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8.被授权委托人在本单位缴纳的近三个月社保证明原件(单位社保缴费凭证和个人明细表)原件。
9.设备检验报告、鉴定证书、推广鉴定报告(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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