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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德安县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2版)招标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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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名称: |
江西省德安县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2版)招标通知 |
| 所属地区: |
江西省 |
发布时间: |
2022-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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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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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重点领域>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信息
信息类别: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2-06-16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2-157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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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
2022-06-16 16:10 德安县财政局
: 〖大 中 小〗
(一)资格条件——适用主体: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序号
禁止事项
具体内容
主要依据
备注
1
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1.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等;
2.限定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3.限定注册地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在某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等。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2
将供应商规模条件设置为资格条件
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
设置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等方面的条件作为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3
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
1.限定某行政区域内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
2.设定特定金额业绩的,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
4
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
设置的资格条件与项目履行无关或过高、明显不合理的,如非涉密项目或无敏感信息项目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作为资格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5
对供应商资格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资格审查标准模棱两可,把握尺度宽严不一,如,对本地区、本行业之外的供应商或新参与竞争的供应商采取更加苛刻的资格审查标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6
未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记录或信用承诺的
1.未明确要求供应商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的使用规则;
2.未明确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未明确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供应商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7
不合理条件
1.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的;
2.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3.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
4.非法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或设置经营年限等限制条款的;
5.将通过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入围供应商名单(名录)作为采购项目资格条件的;
6.将投标文件的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格式和形式要求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7.设置项目人员从业年限作为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十七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二)采购需求——适用主体: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序号
禁止事项
具体内容
主要依据
备注
8
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1.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未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以及未明确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采购环保产品的;
2.未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的;
3.采购进口产品的,未经财政部门审核(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进行备案的除外);或已按规定经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同意购买进口产品,但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的;
4.未明确各级政府机关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必须使用正版软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 88号)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号)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四条
《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9
擅自提高配置标准的
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擅自提高配置标准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仅适用于采购人
10
采购需求不完整、明确
1.未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采购需求管理及采购需求备案、审查工作;
2.未明确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3.未明确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4.未明确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5.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需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的,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6.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未规定检测内容等;
7.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三十一条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仅适用于采购人
11
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将供应商的所在地作为实质性要求的,限定注册地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在某行政区域内有分支机构等;
2.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4.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特定金额的业绩或代理商的业绩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5.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的,要求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不符合(低于)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6.将非订制的采购标的关于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数值,未作出大于、小于等表示幅度的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12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1.设定最低限价的;
2.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3.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4.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13
违规收取保证金的
1.违规收取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
2.违规收取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
《九江市财政局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进一步降低供应商投标负担全面提升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九财购【2021】31号)
(三)评审因素——适用主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序号
禁止事项
具体内容
主要依据
备注
14
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
1.将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内容作为评审因素;
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15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或者评审标准没有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不相对应
1.评审因素分值明显与评审因素权重不匹配;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使用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优”“良”“中”“一般”等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时,未明确判断标准;或者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审标准的分值未量化到区间;
3.提出“优于”招标文件技术、服务要求的可加分,但未量化具体加分标准的;
4.以“知名”“一线”“同档次”“国产品牌”“国际品牌”,等不明确的语言表述非量化指标或标准作为评审因素;
5.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将与采购需求无关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等作为评审因素;
6.评审方法规定将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横向比较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 22 号)
16
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
1.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
2.将第三方调查统计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及排名、企业排名、用户评价排名等作为评审因素的;
3.提出进口产品或配件加分;
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5.以限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作为加分条件;
6.将供应商提供赠品、给予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作为加分条件;
7.对本地区或本行业之外的供应商、对合作过的供应商和新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对协议(定点)和非协议(定点)供应商等采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审标准。
8.直接将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作为评分点,非佐证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赣财购【2016】25号文)第四十五条
17
未依法设定价格分
1.公开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低于10%;
2.竞争性磋商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在30%至60%区间,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在 10%至30%区间;
3.政务信息系统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10%(单一除外)。
4.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5.评分汇总时未保留所有评委得分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14号令)第二十四条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第九条
18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未落实价格扣除政策
1.未落实对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政策;
2.未落实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参与联合体投标的价格扣除政策;
3.对于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企业或监狱企业、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的企业、政府采购项目的品目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范围内获得相关证书的企业,未落实加大评审优惠力度的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第九条
《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 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四)其他——适用主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序号
禁止事项
具体内容
主要依据
备注
19
破坏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
1.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2.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3.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4.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6.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8.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9.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10.对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仍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
11.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仍要求供应商提供;
12.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仍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13.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仍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14.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要求供应商提供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
1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规向供应商收取采购文件费用;
16.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资金支付。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 作的意见》(国发〔2021〕24 号)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 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
《九江市财政局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进一步降低供应商投标负担全面提升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九财购【2021】31号)
20
未按规定建立政府采购内控制度、采购需求管理制度
1.采购人未按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原则,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2.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采购人未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将采购需求管理嵌入到内控制度体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五条
仅适用于采购人
21
未预留比例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
未按照不低于30%的预留比例在“832平台”填报预留份额,并遵循质优价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832平台”在全国832个脱贫县范围内采购农副产品。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做好2022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通知》(赣财办购﹝2022﹞2号)
仅适用于采购人
22
未公开采购意向
除紧急采购、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电子卖场)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不含涉密项目),未公开采购意向。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九财购〔2020〕19号文)、《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德财[2021]86号)
23
未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
主管预算单位未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公开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4
委托代理机构不当
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非集中代理机构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 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仅适用于采购人
25
未按要求进行质疑答复
1.采购文件未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3.质疑答复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
4.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质疑进行答复;
5.质疑答复内容未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
26
采购文件编制不规范
1.获取采购文件环节设置审查条件;
2.采购文件未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27
未按规定组织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标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条
28
未按规定录音录像
未按规定对开标、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录音录像不清晰、不可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
29
未按规定组织评审
在招标、询价采购过程中与投标、响应供应商协商谈判;
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
30
非法改变评审结果
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修改评标结果;
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
31
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选用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
32
未依法处理利益关系
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回避;
索要或者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七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条
33
违规泄露信息
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
在评审结果公告前泄露评审专家名单或评审专家个人情况;
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
34
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非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八条
35
未及时签订合同
未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仅适用于采购人
36
合同内容不完整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未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不予退还的情形和逾期未退还的违约责任;
未在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仅适用于采购人
37
未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未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的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38
未依法履行合同或组织验收
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实质性验收;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未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未向社会公告;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仅适用于采购人
39
未及时支付资金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
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五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仅适用于采购人
40
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
未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
保存采购文件期限不足十五年;
未将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保存。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五)评审——适用主体:评审专家
序号
禁止事项
具体内容
主要依据
备注
41
入库环节禁止行为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进入评审专家库。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
42
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及获悉的秘密
1.泄露评审文件具体情况;
2.泄露评审情况;
3.泄露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43
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1.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2.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 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44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1.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2.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的;
3.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
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45
收受财物或不正当利益
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46
未按规定确定同品牌投标人的计算方法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未按法律规定的方法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未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未按法律规定的方法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三十一条
一个项目中包含多个核心产品时,任一核心产品采用相同品牌,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47
擅离职守
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二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74 号)第五十五条
48
违反评标纪律
1.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2.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3.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4.评审前拒不上交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统一保管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49
不履行法定义务
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 号)第二十九条
50
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六)投标、履约及投诉——适用主体:供应商
序号
禁止事项
具体内容
主要依据
备注
51
存在关联关系
1.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除单一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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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竞争
1.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4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53
恶意串通
1.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与其他供应商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 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9.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三十七条
54
未依法依规签订合同
1.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 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
3.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74 号)第五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七十二条
55
未依法依规履行合同
1.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2.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3.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4.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5.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
56
在监督检查和行政裁决中提供虚假材料
1.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2.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三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
注:本负面清单所列禁止内容及示例未涵盖全部禁止性情形,对清单以外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有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要求,也应严格执行。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由财政部门采取约谈、书面提醒等方式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对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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