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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25398-5/2025-00210
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5年07月04日10:45
名称: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储2023-2号政府储备地被收回人符福民坟墓搬迁的决定
文号:东府行决〔2025〕50号
主题词:无
东方市人民政府
关于东储2023-2号政府储备地
被收回人符福民坟墓搬迁的决定
根据《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储2023-2号政府储备地被征收人符福民坟墓征收补偿的决定》(东府行决〔2025〕2号)的要求,被收回人符福民未按规定时间办理东储2023-2号政府储备地坟墓补偿手续。
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范围内的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东府办〔2020〕20号)、《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储2023-2号政府储备地土地收回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东府函〔2023〕134号)、《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储2023-2号政府储备地的批复》(东府函〔2023〕114号)等相关规定,现决定对G225国道西侧(那斗村对面)的被收回人符福民的坟墓实施搬迁,具体事项如下:
一、被收回人基本情况
符福民,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60032************。
二、搬迁范围
(一)涉及搬迁坟墓位于G225西侧,具体坐标:Y:2103445.511,X:464351.063。
(二)涉及搬迁坟墓1座。
三、搬迁期限
请被收回人符福民自收到坟墓搬迁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坟墓搬迁,逾期未搬迁将依法进行处置。
四、搬迁地点
迁入地点:金山生态公墓
被收回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收回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收回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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