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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连云港至镇江铁路工程建管甲供物资(工务维修设备)二次招标通知
公告名称:
新建连云港至镇江铁路工程建管甲供物资(工务维修设备)二次招标通知
所属地区:
全国
发布时间:
2021-08-30
详细内容:

新建连云港至镇江铁路工程建管甲供物资

(工务维修设备)二次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TJS210373-01WZ-02WZ-03WZ-04WZ-05WZ

-06WZ-07WZ-08WZ-09WZ-10WZ-11WZ

1.招标条件本项目新建连云港至镇江铁路工程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连云港至镇江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基础〔2014〕2227号)和《中国铁路总公司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连云港至镇江铁路初步设计的批复》(铁总办函[2015]445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江苏高速铁路有限公司,招标人为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铁路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本项目建管甲供物资(工务维修设备)已具备招标条件,第一次招标未成功,现进行二次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2.1项目概况:

连镇铁路地处我国东部沿海地带,位于江苏省南北纵向中轴线上。线路北起苏北连云港市,沿宁连高速公路引入淮安市,与京杭运河、京沪高速公路并行,向南经苏中扬州市,跨长江后止于苏南镇江市,正线全长304.537km。全线共设车站(线路所)16座,其中,新建灌云、灌南、涟水、淮安东、宝应、界首镇、高邮、扬州南等10座车站;连盐线董集站和沪宁城际丹徒站为本线接轨站。

本项目主要技术标准为:

铁路等级:客运专线,250公里/小时;正线数目:双线;最小曲线半径:一般地段3500米,困难地段3000米;到发线有效长度:650米;列车运行控制方式:CTCS-3级列控系统;行车指挥方式:综合调度集中。

2.2招标内容:详见招标公告附表1。

3.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招标公告附表2。

4.招标文件的获取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1年8月31日至2021年9月6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09:00时至11:30时,下午14:0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按照附件3格式填写《关于购买招标文件的函》,法人授权书、企业营业执照、标书款汇款凭证、网上登记成功回执单、开票信息表(详见附件4)等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成PDF格式后发送至招标代理机构邮箱(1723525272@qq.com),再联系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价详见附件1,采用银行汇款方式,不接受现金和个人汇款及其他形式的付款方式,售后不退。投标人应确保在领取招标文件前将标书款汇至指定账户,汇款必须注明招标编号和包件号。

标书款汇款信息:

账户名: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账号:7005012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西单支行4.2请投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前携带相关资料至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西大门总服务台办理投标人信息登记,详见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用户注册登记。

网上登记未成功的,不予售卖招标文件。 4.3据国家税务规定,本次招标标书款发票的开具,须投标人提供开票信息,投标人需要填写《开票信息表》(详见附件4)。

4.4本次招标的招标文件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发售,不再发售纸质文件。

4.5本次为新建连云港至镇江铁路工程建管甲供物资(工务维修设备)二次招标,参加此招标项目一次招标的投标人,无需缴纳标书款,但必须网上登记。5.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后审。

6.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7.投标文件的递交7.1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2021年9月23日上午08:30时至9:30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1年9月23日上午9:30时;递交地点: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北门指定区域(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地铁2号线奥体东站4号出口)。

7.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3投标保证金形式等要求详见招标文件规定。

8.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本网站、本网站、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铁采购平台、{本网站上发布。

9.其他无。

10.联系方式1.招标人: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铁路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樱铁村1号

联系人:蒯东山

电话:025-85838739

邮箱:1723525272@qq.com

2.招标代理机构: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C座7层

联系人:王敏

电话:18013530201

邮箱:1723525272@qq.com







二O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1:招标公告附表招标项目名称:新建连云港至镇江铁路工程建管甲供物资(工务维修设备)二次招标

招标人: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铁路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

招标编号TJS210373-01WZ-02WZ-03WZ-04WZ-05WZ-06WZ-07WZ-08WZ-09WZ-10WZ-11WZ



标段编号



包件号



包件名称



序号



物资名称及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交货时间



交货
地点



收货人



标书售价
(元)



投标保证金(万元)



TJS210373-01WZ



01WZ



0级轨道检查仪



1



0级轨道检查仪







5



2021年10月起



南京桥工段、新长工务段



南京桥工段、新长工务段



200



3







小计


















5






















TJS210373-02WZ



02WZ



轨道测量仪
(惯导式)



1



轨道测量仪
(惯导式)







2



2021年10月起



南京桥工段



南京桥工段



200



10







小计


















2






















TJS210373-03WZ







03WZ



线路、道岔
捣固机



1



液压线路捣固机







3



2021年10月起



南京桥工段



南京桥工段



200



2



2



液压道岔捣固机







27



2021年10月起



南京桥工段



南京桥工段







小计


















30






















TJS210373-04WZ



04WZ



内燃冲击
捣固机



1



内燃冲击
捣固机







100



2021年10月起



南京桥工段



南京桥工段



200



2







小计


















100






















TJS210373-05WZ







05WZ



高铁锂电组合
工具套装



1



锂电组合工具







40



2021年10月起



南京桥工段



南京桥工段



200



5



2



高铁锂电组合工具套装







18



2021年10月起



新长工务段



新长工务段







小计


















58






















TJS210373-06WZ







06WZ



工务桥梁检测、维修工具



1



全站仪







1



2021年10月起



新长工务段



新长工务段



200



1.5



2



尖轨降低值测量仪







2



2021年10月起



新长工务段



新长工务段



3



高压清洗机







2



2021年10月起



新长工务段



新长工务段



4



激光除锈机







1



2021年10月起



新长工务段



新长工务段



5



管道内窥镜







1



2021年10月起



新长工务段



新长工务段



6



索力动测仪







1



2021年10月起



新长工务段



新长工务段







小计


















8






















TJS210373-07WZ



07WZ



焊缝探伤仪



1



焊缝探伤仪







10



2021年10月起



南京桥工段



南京桥工段



200



0.7







小计


















10






















TJS210373-08WZ



08WZ



钢轨探伤仪



1



钢轨探伤仪







10



2021年10月起



南京桥工段



南京桥工段



200



0.3







小计


















10






















TJS210373-09WZ







09WZ



钢轨打磨机



1



钢轨精磨机







6



2021年10月起



南京桥工段



南京桥工段



200



0.5



2



内燃仿形钢轨打磨机







4



2021年10月起



新长工务段



新长工务段







小计


















10






















TJS210373-10WZ



10WZ



便携式添乘仪



1



便携式添乘仪







5



2021年10月起



新长工务段



新长工务段



200



0.5







小计


















5






















TJS210373-11WZ



11WZ



照明设备



1



充电式照明设备







30



2021年10月起



新长工务段



新长工务段



200



0.6



2



升降式照明装置







12



2021年10月起



新长工务段



新长工务段







小计


















42
























附件23.投标人资格要求:01WZ包件0级轨道检查仪 资格条件



  • 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进口产品允许有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
(二)许可和认证1.国产养路机械产品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国铁集团许可上道使用;

(2)CRCC认证目录内产品,通过了CRCC认证(有效期内);

(3)须铁专计量认证的产品,通过了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认证(或取得技术审查、校准证书等);

(4)上海局工业产品采信目录内产品,通过了上海局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定(有效期内);

(5) 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凡列入目录的产品,通过了国家3C认证(提供3C认证和检测报告);有铁路行业标准或国铁集团企业标准(但不在CRCC认证或铁专计量认证目录内,无法做CRCC或铁专计量认证),通过了国家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铁科院金属及化学研究所、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认证中心或其它国家铁路认证检测机构的相关委托检测或抽样检测(提供标准全页文件和合格检测报告); 其它无建立铁标、国铁集团未建立企标,但是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机械动力、探伤、通用检测等设备,通过了相应行业的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机构检测。(提供行业标准全页文件和省部级以上专业机构合格检测报告);

(6)上海局集团公司推广试用的新型产品。

2.进口养路机械产品须通过欧盟CE认证并取得国家进口许可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比照国内产品上道许可条件,满足之一;

(2)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凡列入目录的产品须通过国家3C认证,列入国铁集团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的产品须通过CRCC认证;

(3)无法取得国家3C认证、CRCC认证的非目录内产品,须委托中铁检验认证中心(或省部级以上质量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主要性能指标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并提供合格检测报告),上道使用前须通过铁路局集团公司及以上专业部门组织的试用或评审(试用或评审报告须认定合格)。

3.通过科技成果评价的新型养路机械,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的通知》(铁总科信〔2018〕196号)的产品须通过CRCC认证,其它产品应按规定通过认证或认定后(铁专计量认证、或国家3C认证、或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定)方可上道使用。

4.在结构和性能上有重大改进的既有产品须按新产品实施认证或质量认定。

(三)生产能力: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四)财务能力: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投标人须提供近2年(2019年~2020年)财务审计报告(投标人登记注册时间在2020年以后的,无需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五)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须通过GBT19001或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六)供货业绩:投标人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在铁路局供货业绩,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单位或本次投标单位的销售合同、使用证明。

(注:投标文件所出具的合同应为生产企业或投标单位自己的合同,且合同的供货项目、规格型号应和本次投标产品相符,否则视为不响应)

(七)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投(中)标人或其产品未列入国铁集团不良供应商信用评价通报;在上海局集团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

(注:投标单位在上海局供货延期三个月及以上、在上海局销售的新机开箱验收时2台以上不合格、在上海局销售的产品自验收交接之日2年内出现5台以上因设备质量导致无法使用、故障报修后三个月内不响应。如有三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则导致废标)

(八)其他要求:⑴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国产产品不接收代理商投标。

⑵ 生产企业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进口产品须取得国内针对投标包件的一级代理资格,并取得相应授权函(不接受只针对此次投标的单次授权,授权期限不得低于1年,授权函自开标之日起往后3个月内须在有效期内)。

(注:不是一级代理商、无授权函或授权函开标之日失效将会导致废标;授权函期限不足1年或三个月内失效视为不响应)

⑶进口产品代理单位提供的CE安全认证、授权函等须外方生产企业盖章及法人签字。认证证书、授权文件须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提供公证书证明相关资料真实有效,否则视为不响应。

⑷ 检测项目应齐全,投标文件提供的检测报告应合格有效。

(注:招标文件中要求进行检测的项目检测项目投标单位必须委托检测并提供合格检测报告,缺项或检测报告缺页的视为不响应;检测报告应为本次投标产品(规格型号、生产商均一致)的检测报告,否则视为不响应;原委托检测机构已注销或不是省部级及以上检测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报告的为无效检测,视为不响应;以上情况具其一则导致废标)

⑸投标文件提供复印件应为彩色复印件,外文资料须提供中文译稿。投标文件要求必须提供的资料(文字、图片等)均应清晰可辨。

(注:无法辨识的资料视为不响应;须原件复核的,投标时须携带原件现场核对,无原件复核的导致废标)

⑹国产、进口产品均需提供段级以上部门出具的使用证明。

(注:使用证明评价的对象应为生产单位或本次投标单位、本次投标产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应和投标产品一致,能够证明技术指标、质量性能、安全运用及投标单位售后服务良好;使用证明有效期为三年,以开标之日起为基准前推三年,如2020年5月1日开标,则2017年5月1日后出具的使用证明为有效使用证明;否则视为不响应)

⑺进口产品须提供集团公司或以上专业部门出具的上道试用或评审报告。

(注:投标文件所出具的上道试用或评审报告无有效期限制,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应和投标产品一致,否则导致废标)

⑻投标文件显示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前后应统一,要求显示唯一值,如显示数值不同,取其中最大偏差值进行评判。



















02WZ包件 惯导式智能轨道测量仪 资格条件



(一)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进口产品允许有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

(二)许可认证:

1.上道使用的国产养路机械产品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否则导致废标):

(1)国铁集团许可上道使用;

(提供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或铁科院的许可证明材料,如通知、文件、审查报告、科技验收报告等,须有可以推广使用结论)

(2)CRCC认证目录内的产品,须通过CRCC认证;

(取得CRCC认证证书,认证证书须在有效期内,认证证书上的规格型号应和本次投标产品一致;提供国家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应齐全、全部结果要求全部符合技术要求)

(3)须铁专计量认证的产品,通过了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认证(或取得技术审查、校准证书等);

(提供铁专计量认证证书、校准证书或审查报告,提供全册检测报告,要求有效期内、不缺页)

(4)上海局工业产品采信目录内产品,通过了上海局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定(有效期内);

(提供上海局集团公司全页产品质量认定证书,要求有效期内、认定合格,不缺页)

(5) ①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凡列入目录的产品,通过了国家3C认证(提供3C认证证书,证书上显示的设备名称应和本次投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相一致);②有铁路行业标准或国铁集团企业标准(但不在CRCC认证或铁专计量认证目录内,无法做CRCC或铁专计量认证),须通过国家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铁科院金属及化学研究所、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认证中心或其它国家铁路认证检测机构的委托、抽样等检测(提供全页文件和合格检测报告); ③其它未建立铁标、国铁集团未建立企标,但是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机械动力、探伤、通用检测等设备,通过了相应行业的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机构检测(提供行业标准全页文件及省部级以上专业机构全页、合格检测报告)。

(6)上海局集团公司推广试用的新型产品。

(提供上海局集团公司新型产品推广使用证明,如各专业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文件、通知或备案材料等,需加盖部门印章,资料不缺页并有骑缝章)

2.上道使用的进口养路机械产品须通过欧盟CE认证并取得国家进口许可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提供CE认证证书或符合欧盟EC指令并提供生产商有效的声明书或证书,CE认证证书上显示的设备名称应和本次投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相一致; 提供设备CE标识铭牌图片,并和此次投标产品名称、型号一致):

(1)比照国内产品上道许可条件,满足之一;

(2)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凡列入目录的产品须通过国家3C认证(提供3C认证证书,证书上显示的设备名称应和本次投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相一致),列入国铁集团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的进口产品须通过CRCC认证(提供CRCC认证证书以及全册认证检测报告,要求有效期内、不缺页);

(3)无法取得国家3C认证、CRCC认证的非目录内产品,须委托中铁检验认证中心(或省部级以上质量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主要性能指标进行检测(提供省部级及以上质检机构的合格检测报告,须认定合格、不缺页),上道使用前须通过铁路局集团公司及以上专业部门组织的试用或评审(提供铁路局集团公司或以上专业部门的试用或评审报告、备案资料等,需加盖部门印章,资料不缺页并有骑缝章,报告出具的产品型号、生产单位应和本次投标产品一致,须认定合格、不缺页)。

3.通过科技成果评价的新型养路机械。①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的通知》(铁总科信〔2018〕196号)的产品须通过CRCC认证(提供CRCC认证证书以及全册认证检测报告,要求有效期内、不缺页);②其它产品应按规定通过铁专计量认证(通过铁专计量认证的须提供铁专计量认证证书、校准证书或审查报告,提供全册检测报告,要求有效期内、不缺页),或国家3C认证、或质量认定(提供认证证书或质量认定报告)。

(注:比照第1点“上道使用的国产养路机械产品“提供)

4.在结构和性能上有重大改进的既有产品须按新产品实施认证或质量认定。

(注:比照第1点“上道使用的国产养路机械产品“提供)

5.其它非CRCC认证目录内的工具类产品要求(手持式内燃或电动工具、非铁专计量认证目录内计量器具、仪器)符合以下之一。①进口产品提供CE认证(CE认证要求同第2点);②国内产品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凡列入目录的产品,通过了国家3C认证(提供3C认证证书,证书上显示的设备名称应和本次投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相一致)。③按国家行业标准检测合格(提供省部级及以上机构合格、全面检测报告);④集团公司质量认定合格(提供上海局集团公司全页产品质量认定证书,要求有效期内、认定合格,不缺页)。

(三)财务能力:

(1)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投标人须提供近2年(2019年~2020年)财务审计报告(投标人登记注册时间在2020年以后的,无需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四)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须通过GBT19001或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相当于上述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

(五)供货业绩:投标人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在铁路局供货业绩,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单位或本次投标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及销售合同。

(注:中标通知书内容应和合同内容相符,合同为2017年1月1日之后的合同,投标文件所出具的合同应为生产企业或投标单位自己的合同,且合同的供货项目、规格型号应和本次投标产品相符,否则视为不响应,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应同时提供,如只提供一项则判定废标)

(六)履约信用: (1)投标人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

(2)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铁路总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活动的;

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投标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铁路总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③自投标文件递交之日起前1年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的。

  • 其他要求: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2个及2个以上委托代理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

(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

(3)本次招标不接受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相关主体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





















03WZ包件 液压线路、道岔捣固机资格条件

(一)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进口产品允许有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

(二)许可认证:

(1)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凡列入目录的产品须通过国家3C认证,列入国铁集团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的产品须通过CRCC认证(有效期内)。

(三)财务能力: (1)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投标人须提供近2年(2019年~2020年)财务审计报告(投标人登记注册时间在2020年以后的,无需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四)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须通过GBT19001或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供货业绩:投标人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以报名之日起为基准前推三年)在铁路局集团公司供货业绩,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单位或本次投标单位的销售合同、使用证明。(注:投标文件所出具的合同的供货项目、规格型号应和本次投标产品相符,否则视为不响应)

(六)履约信用: (1)投标人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

(2)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铁路总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活动的;

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投标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铁路总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③自投标文件递交之日起前1年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的。

  • 其他要求: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2个及2个以上委托代理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

(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

(3)本次招标不接受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相关主体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



























04WZ包件 内燃冲击捣固机资格条件

(一)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进口产品允许有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

(二)许可认证:

(1)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凡列入目录的产品须通过国家3C认证,列入国铁集团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的产品须通过CRCC认证(有效期内)。

(三)财务能力: (1)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投标人须提供近2年(2019年~2020年)财务审计报告(投标人登记注册时间在2020年以后的,无需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四)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须通过GBT19001或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供货业绩:投标人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以报名之日起为基准前推三年)在铁路局集团公司供货业绩,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单位或本次投标单位的销售合同、使用证明。(注:投标文件所出具的合同的供货项目、规格型号应和本次投标产品相符,否则视为不响应)

(六)履约信用: (1)投标人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

(2)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铁路总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活动的;

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投标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铁路总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③自投标文件递交之日起前1年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的。

  • 其他要求: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2个及2个以上委托代理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

(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

(3)本次招标不接受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相关主体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





05WZ包件 高铁锂电组合工具套装 资格条件



(一)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进口产品允许有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

(二)许可和认证:1.国产产品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国铁集团许可上道使用;

(2)CRCC认证目录内产品,通过了CRCC认证(有效期内);

(3)须铁专计量认证的产品,通过了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认证(或取得技术审查、校准证书等);

(4)上海局工业产品采信目录内产品,通过了上海局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定(有效期内);

(5) 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凡列入目录的产品,通过了国家3C认证(提供3C认证和检测报告);有铁路行业标准或国铁集团企业标准(但不在CRCC认证或铁专计量认证目录内,无法做CRCC或铁专计量认证),通过了国家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铁科院金属及化学研究所、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认证中心或其它国家铁路认证检测机构的相关委托检测或抽样检测(提供标准全页文件和合格检测报告); 其它无建立铁标、国铁集团未建立企标,但是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机械动力、探伤、通用检测等设备,通过了相应行业的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机构检测。(提供行业标准全页文件和省部级以上专业机构合格检测报告);

(6)上海局集团公司推广试用的新型产品。

2.进口产品须通过欧盟CE认证并取得国家进口许可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比照国内产品上道许可条件,满足之一;

(2)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凡列入目录的产品须通过国家3C认证,列入国铁集团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的产品须通过CRCC认证;

(3)无法取得国家3C认证、CRCC认证的非目录内产品,须委托中铁检验认证中心(或省部级以上质量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主要性能指标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并提供合格检测报告),上道使用前须通过铁路局集团公司及以上专业部门组织的试用或评审(试用或评审报告须认定合格)。

(4)进口锂电组合工具需通过 “CB”证书并提供检测报告,进口锂电池须取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CQC认证证书。

3.通过科技成果评价的新型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的通知》(铁总科信〔2018〕196号)的产品须通过CRCC认证,其它产品应按规定通过认证或认定后(铁专计量认证、或国家3C认证、或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定)方可上道使用。

4.在结构和性能上有重大改进的既有产品须按新产品实施认证或质量认定。

(三)生产能力: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四)财务能力: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投标人须提供近2年(2019年~2020年)财务审计报告(投标人登记注册时间在2020年以后的,无需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五)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须通过GBT19001或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六)供货业绩:投标人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在铁路局供货业绩,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单位或本次投标单位的销售合同、使用证明。

(注:投标文件所出具的合同应为生产企业或投标单位自己的合同,且合同的供货项目、规格型号应和本次投标产品相符,否则视为不响应)

(七)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投(中)标人或其产品未列入国铁集团不良供应商信用评价通报;在上海局集团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

(注:投标单位在上海局供货延期三个月及以上、在上海局销售的新机开箱验收时2台以上不合格、在上海局销售的产品自验收交接之日2年内出现5台以上因设备质量导致无法使用、故障报修后三个月内不响应。如有三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则导致废标)

(八)其他要求:⑴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国产产品不接收代理商投标。

⑵ 生产企业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进口产品须取得国内针对投标包件的一级代理资格,并取得相应授权函(不接受只针对此次投标的单次授权,授权期限不得低于1年,授权函自开标之日起往后3个月内须在有效期内)。

(注:不是一级代理商、无授权函或授权函开标之日失效将会导致废标;授权函期限不足1年或三个月内失效视为不响应)

⑶进口产品代理单位提供的相关安全认证、授权函等须外方生产企业盖章及法人签字。

⑷ 检测项目应齐全,投标文件提供的检测报告应合格有效。

(注:招标文件中要求进行检测的项目检测项目投标单位必须委托检测并提供合格检测报告,缺项或检测报告缺页的视为不响应;检测报告应为本次投标产品的检测报告,否则视为不响应;原委托检测机构已注销或不是省部级及以上检测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报告的为无效检测,视为不响应;以上情况具其一则导致废标)

⑸ 投标文件提供复印件应为彩色复印件,外文资料须提供中文译稿。投标文件要求必须提供的资料(文字、图片等)均应清晰可辨。

(注:无法辨识的资料视为不响应;须原件复核的,投标时须携带原件现场核对,无原件复核的导致废标)

⑹ 国产、进口产品均需提供段级以上部门出具的使用证明。

(注:使用证明评价的对象应为生产单位或本次投标单位、本次投标产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应和投标产品一致,能够证明技术指标、质量性能、安全运用及投标单位售后服务良好;使用证明有效期为三年,以开标之日起为基准前推三年,如2020年5月1日开标,则2017年5月1日后出具的使用证明为有效使用证明;否则视为不响应)

⑺投标文件显示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前后应统一,要求显示唯一值,如显示数值不同,取其中最大偏差值进行评判。











































06WZ包件工务桥梁检测、维修工具资格条件



(一)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供货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

(二)许可和认证1.国产养路机械产品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国铁集团许可上道使用;

(2)CRCC认证目录内产品,通过了CRCC认证(有效期内);

(3)须铁专计量认证的产品,通过了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认证(或取得技术审查、校准证书等);

(4)上海局工业产品采信目录内产品,通过了上海局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定(有效期内);

(5) 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凡列入目录的产品,通过了国家3C认证(提供3C认证和检测报告);有铁路行业标准或国铁集团企业标准(但不在CRCC认证或铁专计量认证目录内,无法做CRCC或铁专计量认证),通过了国家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铁科院金属及化学研究所、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认证中心或其它国家铁路认证检测机构的相关委托检测或抽样检测(提供标准全页文件和合格检测报告); 其它无建立铁标、国铁集团未建立企标,但是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机械动力、探伤、通用检测等设备,通过了相应行业的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机构检测。(提供省部级以上专业机构合格检测报告或校准报告);

(6)通用工业类产品供应商通过ISO9001或者以上标准的质量体系认证;

(7)上海局集团公司推广试用的新型产品。

2.进口养路机械产品须通过欧盟CE认证并取得国家进口许可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比照国内产品上道许可条件,满足之一;

(2)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凡列入目录的产品须通过国家3C认证,列入国铁集团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的产品须通过CRCC认证;

(3)无法取得国家3C认证、CRCC认证的非目录内产品,须委托中铁检验认证中心(或省部级以上质量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主要性能指标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并提供合格检测报告),上道使用前须通过铁路局集团公司及以上专业部门组织的试用或评审(试用或评审报告须认定合格)。

3.通过科技成果评价的新型养路机械,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的通知》(铁总科信〔2018〕196号)的产品须通过CRCC认证,其它产品应按规定通过认证或认定后(铁专计量认证、或国家3C认证、或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定)方可上道使用。

4.在结构和性能上有重大改进的既有产品须按新产品实施认证或质量认定。

(三)生产能力: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四)财务能力: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投标人须提供近2年(2019年~2020年)财务审计报告(投标人登记注册时间在2020年以后的,无需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五)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须通过GBT19001或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六)供货业绩:投标人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在铁路局供货业绩,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单位或本次投标单位的销售合同、使用证明。

(注:投标文件所出具的合同应为生产企业或投标单位自己的合同,且合同的供货项目与投标产品相符,否则视为不响应)

(七)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投(中)标人或其产品未列入国铁集团不良供应商信用评价通报;在上海局集团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

(注:投标单位在上海局供货延期三个月及以上、在上海局销售的新机开箱验收时2台以上不合格、在上海局销售的产品自验收交接之日2年内出现5台以上因设备质量导致无法使用、故障报修后三个月内不响应。如有三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则导致废标)

(八)其他要求: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⑵ 生产企业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代理产品须取得国内针对投标包件的一级代理资格,并取得相应授权函(授权函自开标之日起往后9个月内须在有效期内)。

(注:不是一级代理商、无授权函或授权函有效期不足将会导致废标)。

⑶ 进口产品代理单位提供的CE安全认证、授权函等须外方生产企业盖章及签字。

⑷ 检测项目应齐全,投标文件提供的检测报告应合格有效。

(注:招标文件中要求进行检测的项目检测项目投标单位必须委托检测并提供合格检测报告,缺项或检测报告缺页的视为不响应;检测报告应为本次投标产品的检测报告,否则视为不响应;原委托检测机构已注销或不是省部级及以上检测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报告的为无效检测,视为不响应;以上情况具其一则导致废标)

⑸投标文件提供复印件应为彩色复印件,外文资料须提供中文译稿。投标文件要求必须提供的资料(文字、图片等)均应清晰可辨。

(注:无法辨识的资料视为不响应;须原件复核的,投标时须携带原件现场核对,无原件复核的导致废标)

⑹ 国产、进口产品需提供段级以上部门出具的使用证明(无段级以及以上部门出具的使用证明的产品不应超过2项目)。

(注:使用证明评价的对象应为生产单位或本次投标单位、本次投标产品,设备应和投标产品一致,能够证明技术指标、质量性能、安全运用及投标单位售后服务良好;否则视为不响应)

⑺投标文件显示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前后应统一,要求显示唯一值,如显示数值不同,取其中最大偏差值进行评判。































07WZ包件 焊缝探伤仪 资格条件

(一)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进口产品允许有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

(二)许可和认证1.上道使用的国产养路机械产品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否则导致废标):

(1)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或铁科院许可上道使用;

(提供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或铁科院的许可证明材料,如通知、文件、审查报告、科技验收报告、证明材料等,须有可以推广使用结论)

(2)CRCC认证目录内的产品,须通过CRCC认证;

(取得CRCC认证证书,认证证书须在有效期内,认证证书上的规格型号应和本次投标产品一致;提供国家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应齐全、各项结果要求全部符合技术要求)

(3)须铁专计量认证的产品,通过了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认证(或取得技术审查、校准证书等);

(提供铁专计量认证证书、校准证书或审查报告,提供全册检测报告,要求有效期内、不缺页)

(4)通过了上海局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定(有效期内);

(提供上海局集团公司全页产品质量认定证书,要求有效期内、认定合格,不缺页)

(5) ①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凡列入目录的产品,通过了国家3C认证(提供3C认证证书,证书上显示的设备名称应和本次投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相一致);②有铁路行业标准或国铁集团企业标准(但不在CRCC认证或铁专计量认证目录内,无法做CRCC或铁专计量认证),须通过国家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铁科院金属及化学研究所、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认证中心或其它国家铁路认证检测机构的委托、抽样等检测(提供全页文件和合格检测报告); ③其它未建立铁标、国铁集团未建立企标,但是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机械动力、探伤或其它通用设备等,通过了相应行业的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机构检测(提供行业标准全页文件及省部级以上专业机构全页、合格检测报告)。

(6)上海局集团公司推广试用的新型产品。

(提供上海局集团公司新型产品推广使用证明,如各专业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文件、通知或备案材料等,无文件号的材料需加盖部门印章,资料不缺页并有骑缝章)

2.上道使用的进口养路机械产品须通过欧盟CE认证(提供CE认证证书或符合欧盟EC指令并提供生产商有效的声明书或证书,CE认证证书上显示的设备名称应和本次投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相一致;提供设备CE标识铭牌图片,并和此次投标产品名称、型号一致)并取得国家进口许可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比照国内产品上道许可条件,满足之一;

(2)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凡列入目录的产品须通过了国家3C认证(提供3C认证证书,证书上显示的设备名称应和本次投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相一致),

(3)列入国铁集团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的进口产品须通过了CRCC认证(提供CRCC认证证书以及全册认证检测报告,要求有效期内、不缺页);

(3)无法取得国家3C认证、CRCC认证的非目录内产品,委托国家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省部级以上质量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主要性能指标进行检测(提供省部级及以上质检机构的合格检测报告,须认定合格、不缺页),并有一年及以上的上道使用良好记录,上道使用前通过了铁路局集团公司及以上专业部门组织的试用或评审(提供铁路局集团公司或以上专业部门的试用或评审报告、备案资料等,需加盖部门印章,资料不缺页,无文件号的资料应有骑缝章,报告出具的产品型号、生产单位应和本次投标产品一致,须认定合格、不缺页)。

3.通过科技成果验收(或评审)的新型养路机械。①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的通知》(铁总科信〔2018〕196号)的产品须通过CRCC认证(提供CRCC认证证书以及全册认证检测报告,要求有效期内、不缺页);②其它产品应按规定通过铁专计量认证(通过铁专计量认证的须提供铁专计量认证证书、校准证书或审查报告,提供全册检测报告,要求有效期内、不缺页),或国家3C认证、或质量认定(提供认证证书或质量认定报告)。

(注:比照第1点“上道使用的国产养路机械产品”提供)

4.在结构和性能上有重大改进的既有产品须按集团公司局用工业产品相关管理要求通过了质量认定。(注:比照第1点“上道使用的国产养路机械产品”提供上海局集团公司全页产品质量认定证书,要求有效期内、认定合格,不缺页)

5.其它非CRCC认证目录内的工具类产品要求(手持式电动工具、非铁专计量认证目录内计量器具、仪器)符合以下之一。①进口产品提供CE认证(CE认证要求同第2点);②国内产品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凡列入目录的产品,通过了国家3C认证(提供3C认证证书,证书上显示的设备名称应和本次投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相一致)。③按国家行业标准检测合格(提供省部级及以上机构合格、全面检测报告);④集团公司质量认定合格(提供上海局集团公司全页产品质量认定证书,要求有效期内、认定合格,不缺页)。

(三)生产能力: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四)财务能力: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投标人须提供近2年(2019年~2020年)财务审计报告(投标人登记注册时间在2020年以后的,无需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五)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须通过GBT19001或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相当于上述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

(六)供货业绩:投标人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在铁路局供货业绩,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单位或本次投标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及销售合同。

(注:中标通知书内容应和合同内容相符,合同为2018年1月1日之后的合同,投标文件所出具的合同应为生产企业或投标单位自己的合同,且合同的供货项目、规格型号应和本次投标产品相符,否则视为不响应,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应同时提供,如只提供一项则判定废标)

(七)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投(中)标人或其产品未列入国铁集团不良供应商信用评价通报;在上海局集团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

(注:提供已供买方的段级及以上单位或部门出具的履约信用证明,科室或车间提供的证明无效;验收单、到货单、或发货单等不能代替履约信用证用;投标单位在上海局供货延期三个月及以上、在上海局销售的新机开箱验收时2台以上不合格、在上海局销售的产品自验收交接之日2年内出现5台以上因设备质量导致无法使用、故障报修后三个月内不响应。如有三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且验证属实则导致废标)

(八)用户使用证明:国产、进口产品均需提供段级及以上部门出具的用户使用证明。

(注:使用证明评价的对象应为生产单位或本次投标单位、本次投标产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应和投标产品一致,能够证明技术指标、质量性能、安全运用及投标单位售后服务良好;使用证明须为工务段或集团公司工务部及以上部门出具的使用证明,车间及科室出具的证明为无效证明,有效期为三年,以开标之日起为基准前推三年,如2021年5月1日开标,则2018年5月1日后出具的使用证明为有效使用证明;否则视为不响应)

(九)其他要求:⑴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国产产品不接收代理商投标。

⑵ 生产企业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进口产品须取得国内针对投标包件的一级代理资格,并取得相应授权函(授权期限不得低于1年,授权函自开标之日起往后3个月内须在有效期内)。

(注:不是一级代理商、无授权函或授权函开标之日失效将会导致废标;授权函期限不足1年或三个月内失效视为不响应)

⑶ 进口产品代理单位提供的CE安全认证、授权函等须外方生产企业盖章及法人(或授权人)签字。外企的认证证书、授权文件须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提供公证书证明相关资料真实有效,否则视为不响应。

(注:外资企业在中国大陆生产的进口品牌产品,以中文形式授权的无公证要求)

⑷ 检测资料要求:检测项目应齐全,投标文件提供的检测报告应合格有效,检测报告中的检测数据或性能应齐全并符合要求。

(注:①招标文件中投标单位必须提供合格全页检测报告,缺页报告视为无效报告,导致废标;②检测报告应为本次投标产品(规格型号、生产商均一致)的检测报告,否则视为未提供检测报告,导致废标;③原委托检测机构已注销或不是省部级及以上检测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报告的为无效检测,导致废标;④认证检测时,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如显示项目不全或检测时未记录具体数值的,须委托省部级以上质量监督机构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提供具体数值和全页报告,检测项目不全或未提供具体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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